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
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管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办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为: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。
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: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55号。
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民办,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五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以营利为目的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确保教学质量,扎根本土、面向全球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质、具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未来领袖。
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基于八个志在高远的原则:
• 我们坚信学生的潜力不可限量 – 我们鼓励学生为梦想而努力。
• 我们助力学生在学术、社会及个人发展方面获取超越他们想象的成功。
• 我们鼓励学生经由在思维方式、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来获得成功。
• 我们激励跨学科的学习模式,因为我们坚信这样的教学模式最有益于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,并为他们的未来打好基础。
• 我们提倡探究式或项目制的学习方式,倡导动手及解决实际问题的风气。
• 我们鼓励老师通过个性化的教学来培养每一位学生。我们发展每一位学生的个人所长和个人兴趣来培养自信并获得成功。
• 我们提供具有启发性的全球机会来丰富学生课内和课外的学习体验。
• 我们认为“志在高远”仅仅是一种激发,它需要热情、决断和投入,并在创造和挑战中使之落实。
第六条 本学校办学层次:十二年一贯制学历教育(小学、初中、高中)
本学校办学形式:全日制、部分寄宿制
第七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;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教育局。
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:十二年一贯制学历教育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学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,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,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不足三名正式党员,采取联合组建、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。
第十二条 党组织行使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权,保证政治方向。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重大决策,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培训工作全过程,支持理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依法按章程行使职权。
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
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。
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当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
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十六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,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。
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第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、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第四章 学生
第二十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,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其类别、修业年限、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,完成教学计划,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。
第二十四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
第六章 党建工作
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,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,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,并按期进行换届。规模较大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,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。
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,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,审批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,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自身建设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 3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